?
本公約于2019年11月27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實施,2020年12月30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訂并實施,2021年12月29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訂并實施,2022年12月23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監理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規范我省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行為,維護我省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秩序和監理行業的社會信譽,提高我省建設監理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我省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及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凡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以下簡稱省協會)的單位會員及其監理人員,必須遵守本公約及項目所屬地行業自律公約;所有在福建省從事監理活動的工程監理企業及其監理人員,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標準規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職業準則,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承擔約定的責任,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工程建設各參建方的合法權益,做到守法經營、規范監理、熱情服務。
第四條 省協會自律委員會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省協會理事會報告《自律公約》執行情況。
第二章 工程監理企業自律
第五條 省協會會員應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遵守合約,注重信譽,嚴格監理,熱情服務,不弄虛作假、循私舞弊和違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行業聲譽,不得損害行業利益。
第六條 省協會會員應嚴格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企
業監理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不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不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把資質轉讓給其他人員使用,不接受掛靠的監理業務。
第七條 省協會會員應自覺執行國家、省監理取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自覺維護工程監理招投標市場秩序,避免出現惡意壓價、降低服務質量行為。省協會會員應共同抵制低價招標的工程監理項目。省協會保留根據項目中標價的實際情況發起對該中標項目監理服務成本進行調查、分析和鑒定。
第八條 省協會會員發現任何建設單位的監理招標公告、監理招標文件的內容或監理合同條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理行業利益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協會反映,并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協會就此做出的相應決議,共同抵制損害行業利益、有礙行業發展的行為。不參與建設單位提出的監理費低于成本的壓價協商和談判。
第九條 省協會會員應當履行監理招投標的義務,拒絕與任何單位或個人串通投標,拒絕虛假業績、虛假人員資料編制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拒絕以行賄等手段中標,不以任何方式詆毀、中傷監理投標的競爭對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監理業務。
第十條 省協會會員應堅持監理的根本原則和宗旨;拒絕“同體監理”的各種相關行為,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產生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根據監理項目實際情況和需要,配置結構與專業合理的項目監理人員,不掛名虛設監理人員,更換項目監理人員應符合相關規定,強化項目現場監理的技術方式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監理服務水平和質量來牟取監理費。
第十二條 省協會會員在申請資質等級時應按規定提供真實的相關材料。不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監理資質,不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省協會會員在申報企業信用評價、評優評先等事項時,應按規定提供真實的相關材料。不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省協會會員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文化建設、企業技術裝備和人才教育培訓,重視和維護監理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聘用素質差和不能滿足監理工作要求的人員充當監理人員。
第十五條 省協會會員在維護建設單位合法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施工承包單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各參建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不得損害其他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聲譽和合法利益。
第十六條 省協會會員應當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協會的監管,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和省協會的有關調查、調研工作。主動反映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不拖延、不應付或回避政府部門和省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對省協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服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省協會會員應當堅決抵制損害監理行業利益、有礙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行為;發現監理行業的有關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應積極舉報和舉證;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和工作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監理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三章 監理人員自律
第十八條 監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在個人執業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嚴格監理、規范執業,持證上崗;嚴格按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約定提供工程監理服務;不損害監理企業的聲譽和合法利益。
第十九條 監理人員應當拒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向施工單位介紹勞動用工和工程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對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驗收,堅決拒絕簽字。
第二十條 監理人員應當公正維護所監理項目相關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不剽竊、出賣和違規泄露監理項目技術與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資信、業績和榮譽,不涂改、不倒賣、不出租、不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不使用虛假證件、虛假工作經歷,騙取監理企業聘用。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良好的勞動合同關系,因調動變更,對所服務的未竣工驗收合格、未辦理變更交接手續等情況的監理工程,直接影響監理工作的,不應隨意調離崗位或辭職。不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在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兼職。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員應當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組織的有關調查、調研工作。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和工作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四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省監理行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反監
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約的行為,均可向省協會投訴或舉報。投訴或舉報應提供書面材料送省協會。投訴或舉報材料應詳細具體,便于調查與核實。
單位投訴或舉報的,應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投訴或舉報的,應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受理。
被投訴對象是非會員單位及監理執業人員的,材料由省協會呈交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單位會員違反公約行為的處理方式:
1、因項目監理費招標控制價明顯低于市場行情,協會已發出倡議,單位會員堅持參與低價項目投標的,第一次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并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六個月;第二次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十二個月;超過三次(含三次),將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予以取消會員資格。項目最終以低價中標的,協會將對中標的單位會員監理履職進行檢查或監管,將結果在協會網站公布。
2、對省、市協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服務質量不符合要求且在限期內不履行整改義務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協會會員,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戒:
1)對第一次整改未到位的企業,進行行業內通報批評;
2)對第二次整改未到位的企業,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三個月。
3)對第三次整改未到位的企業,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六個月。
3、單位會員未對本企業監理人員監理業務培訓情況進行必要核查(包括對參加培訓過程是否真實進行核查),經協會核查發現或他方投訴后協會核實的,存在虛假培訓情形的,協會對單位會員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并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協會將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4、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或相應職務的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情節嚴重的,協會可按程序罷免其在協會的相應職務。
5、對省協會會員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省協會可以在全省建設監理行業內發文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并在協會會刊、網站(http://fjjsjl.org.cn/)或者社會媒體上公布。
6、對于弄虛作假,偽造業績騙取資質和中標;對于釆用不正當、非法手段(如行賄專家等)在公開招標項目上中標,經查實后也應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和罷免其在協會中的相應職務(如有擔任)。
7、違反本公約上述事項之外的條款,經查實,將在行業內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凍結其會員服務系統三至十二個月的懲戒。
第二十六條 對監理從業人員違反公約行為的處理方式:
由省協會責成所在會員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由省協會在全省監理行業內發文通報(包括通報批評,凍結在會員服務系統辦理該從業人員的有關服務事項),取消其參加評優評先資格,并在協會會刊或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于2022年12月23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在閩從業的非會員應承諾遵守本公約,對違約行為,參照本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執行,并將其違約行為通報其注冊地協會。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由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