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2020年12月30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并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保障全體會員代表合法權益,促進本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福建省社會團體選舉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員代表的產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進行,會員代表數量一般不少于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召開選舉大會一個月前,由各會員組根據常務理事會分配名額和會員意見遴選上報推薦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核確認予以公布。
第三條 會員代表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秘書處負責建立、更新會員名冊。會員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會員名冊。
申請入會,應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符合自動退會情形和主動申請退會的,由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會員。
對會員代表進行除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通知該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退會或被除名的,其在本會中所擔任的所有職務自動終止,不再履行罷免程序。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宜采用現場表決方式;遇疫情等特殊原因,可采用網絡通訊方式召開。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也可以采用電子信息技術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
第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應提交相關決議和提議函。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代表簽章的提議函。
對罷免監事長有異議的,授權秘書處提議和組織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臨時會議大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會議籌備組或秘書處應將會議的主要議題和會議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全體會員代表。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應就每個議題公開征求意見或召開常務理事會,未經公開征求意見或未召開常務理事會的事項,不得在大會上表決。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時,可采取舉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決。但表決事項可能對與會會員代表產生不利影響的,該會員代表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會員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會員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三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有權要求在會議紀要中對其意見作出記載。會議紀要應在本會網站公告,并由秘書處按規定保管。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應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