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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
監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本會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監事會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和監督權。
第三條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條 監事通過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不超過九人,且為單數。
監事會選舉一名監事擔任監事長,監事不得與理事以上人員來自同一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 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經召開監事會會議決議后,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發出整改建議,理事會應按整改建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整改并反饋。
理事會未及時糾正和反饋,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條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七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監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監事會會議結束后三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紀要中對其意見作出記載,由秘書處按規定保管。
第九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進行表決。
對罷免監事長有異議的,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由秘書處負責接收辦理。
第十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
罷免監事職務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進行表決,秘書處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任期屆滿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四)監事在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五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監事職務自動終止的,秘書處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二條 監事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損害本會利益,拒不履行監事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等行為的,監事會在調查核實后應當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并提請會員大會罷免其監事職務。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生效,由會員大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