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章程 -福建建設監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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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章程

        本章程2019年11月27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實施;2020年12月30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2021年1月8日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2024年3月29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2024年4月16日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FJAE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服務、行業研究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福建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引導會員遵循“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職業準則,溝通會員和政府之間的聯系,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我省建設監理和項目管理服務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廉政文化和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行業管理部門是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會組織行業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北大路113號。

        本會的網址是:http://www.rivertonhomevalue.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研究建設工程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維護行業的社會形象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工程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的職業行為準則,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四)受業務監管指導部門委托,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監理有關工作標準、規范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省內外監理業務;

        (六)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宣傳工作;

        (七)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管理、企業管理、建設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組織會員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相關的教育培訓,加強會員企業管理能力,培養工程監理人才;

        (九)組織編寫、發行建設工程監理教材、書刊、資料及與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相關的音像資料;

        (十)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建設工程監理應用軟件,幫助會員提高現代化科學管理水平;

        (十一)向會員提供與建設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咨詢服務;

        (十二)開展國內外、省內外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三)加強與國外、省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系,組織會員赴國外、省外考察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開展業務交流及合作活動;

        (十四)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和建議,協助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建設工程監理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十五)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舉辦研討會活動;

        (十六)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和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本會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自愿申請加入;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五)依法登記的設區市的建設監理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業協會,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六)注冊地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符合資質標準要求條件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和提供項目管理服務的企業(含外省入閩企業在閩設立的分公司),經常務理事推薦,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七)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的內地居民或行業研究與管理的專家學者,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載入會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七)會員單位監理從業人員優先參加本會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會員通訊地址,單位會員更名、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事項應及時告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一)已不再滿足本章程第九條所列的會員條件之一;

        (二)違反本協會發布的《福建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拒絕接受自律管理的;

        (三)在申報有關資料時,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并通過官網、官微和會刊等渠道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監事長、負責人產生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本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按照會員代表產生辦法,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屆滿后應重新推選。會員代表具體數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會員數量150個以上300個以下的,會員代表數不得少于100個;

        (二)會員數量301個以上500個以下的,會員代表數不得少于150個;

        (三)會員數量501個以上1000個以下的,會員代表數不得少于200個;

        (四)會員數量1001個以上的,會員代表數不得少于300個。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應在所在我省監理行業內發展較為先進;

        (二)熱愛監理行業,自覺維護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三)能夠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法人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代表、監事代表5至9人組成的換屆選舉委員會,并授權換屆選舉委員會,全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六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并由理事會確認后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的,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罷免程序須按其原產生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增補理事(常務理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每屆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并由常務理事會確認并通過官網、官微和會刊等渠道向會員代表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政治權利,遵紀守法,勤勉盡職;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由領導干部兼任的,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并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中說明理由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3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由3-9人組成,且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監事不得由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人員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兼任,且不得與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其他監事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四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并在覆蓋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黨建

         

        第五十五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五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設置不超過4檔,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同一檔次不具有浮動性。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條 本會換屆應進行換屆審計,本會屆中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本會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一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4年3月29日第六屆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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