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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社會團體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社會團體的財務情況;
(四)本社會團體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社會團體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第四條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會員提議,可向本社會團體秘書處申請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應當說明需公開的事項、申請信息公開的理由及動機,社會團體秘書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請理事會后對所要求公開的事項進行公開。
第五條 信息公開是本社會團體的持續責任,本社會團體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本社會團體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公開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福建省社會組織網站,其他信息公開,可在本社會團體內部刊物、網站或其他合適場合上公開等。
第六條 本社會團體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七條 本社會團體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社會團體信息公開事務。
第八條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十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社會團體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社會團體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一條 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社會團體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社會團體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向會員大會或有關政府部門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社會團體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社會團體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本社會團體應當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四條 本社會團體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本社會團體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社會團體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本社會團體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社會團體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由于本社會團體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