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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2020年12月30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并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活動,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協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四條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方針
1.合法審慎方針。所有涉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部門或崗位都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洗錢和恐怖融資等交易,做到有疑必報,報必詳盡,認真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2.保密方針。涉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各部門及崗位應當保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泄露或不當暗示給客戶或其他不相關人員。
3.與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方針。應當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分支機構依法進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依法協助司法機關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第二章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根據協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目標,成立反洗錢領導小組及反洗錢辦公室,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任組長,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辦公室直接向反洗錢主管領導負責,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確定合規部負責協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合規管理工作,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財務部、業務運營部、營銷部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責任部門。并在相關部門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資金結算監督崗、業務運行監督崗,負責對異常交易的分析、審核和判斷。
第七條 規定反洗錢領導小組、反洗錢辦公室、合規部、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相關崗位的職責,形成所有的層次、部門和崗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管理體系。
(1)交易處理系統包括交易控制檢查模塊,對被列入黑名單中的交易對象的交易或超過限額的交易進行控制。
(2)系統支持對黑名單交易限額的修改。
第八條 反洗錢領導小組職責
(1)審議批準協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并監督制度的有效實施。
(2)對協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評價,以使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缺陷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3)對協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進行監督管理。
(4)審議批準合規部提交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報告和總結。
(5)審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資料的統計與上報。
第九條 合規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1)統一監督、協調協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2)監督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政策在協會的執行。
(3)研究和制定協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規劃,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辦法。
(4)研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5)監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各部門及崗位的工作完成情況。
(6)落實協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計劃,協調對外工作交流。
(7)審核協會向人民銀行上報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資料。
(8)負責組織對員工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培訓。
(9)其他應履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第十條 財務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1)熟悉掌握簽約客戶的所有制性質、業務經營的品種與范圍、業務經營規模等狀況。
(2)負責對異常交易進行分析、審核和判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3)注意觀察、了解客戶資金的動向,發現可疑交易,隨時向反洗錢領導小組報告。
(4)特別關注大額資金交易,化整為零的資金交易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立即按協會相關規定隨時上報。
(5)其他應履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第十一條 業務運營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1)負責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信息資料的審核與登記。
(2)負責客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等信息資料的審核與登記。
(3)負責留存保管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關資料。
(4)有效利用協會交易平臺,收集、篩選可能預示潛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的數據,及時向反洗錢領導小組匯報任何可疑交易情況。
(5)負責向人民銀行報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資料的整理、加工與上報。
(6)作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聯絡部門與人民銀行保持緊密聯系,隨時匯報相關情況。
(7)其他應履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第十二條 營銷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1)負責對客戶相關信息的盡職調查。
(2)負責對客戶相關信息變更時的跟蹤管理。
(3)負責了解簽約客戶的經營活動基本情況等信息。
(4)負責取得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發生可疑交易事項時,協助相關部門深入客戶實地進行可疑交易的調查核實工作。
(6)其他應履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
第三章 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
第十三條 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在相關業務中,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十四條 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實際調查、訪問、調閱相關資料等相應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況。
第十五條 在與客戶建立相關業務關系時,應遵守并嚴格執行實名制,切實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取得來源可靠的資料信息,充分了解其業務經營狀況。
第十六條 對于下列客戶,應通過“全國公民身份證核驗系統”或其他合理手段等審核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經營活動基本情況。
1.要求與清算組織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
2.要求利用協會的業務系統或服務網絡收款的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但個人非經常性轉讓物品且當月累計收款金額在2萬元以下或者外匯等值2000美元以下除外。
3.現金交易金額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匯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個人。
4.進行現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對于利用自身業務處理系統與協會業務處理系統對接方式進行網上支付的客戶,在與其建立業務關系時,必須取得來源可靠的資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經營活動狀況。
第十八條 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制度,按照客戶的特點,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客戶的風險等級,加強對高風險客戶的管理。
第十九條 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在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應有提醒客戶及時更新身份信息的條款,適時提醒客戶及時更新身份信息。凡是客戶已經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但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應中止為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 要利用“全國公民身份證核驗系統”和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預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進行的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未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的客戶,其當月資金收付累計金額達到或超過5萬元或外匯等值5000美元的,應審核該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條 對上述客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審核無誤后,要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應通過合理手段審核對公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經營、開展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文件的名稱、號碼。
第二十四條 應通過合理手段審核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國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四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崗位在涉及資金交易過程中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或交易主體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應在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反洗錢領導小組報告,經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向發生可疑交易的客戶發出預警通知,提示客戶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進行說明。
第二十六條 客戶經核實后認為不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的,應要求其在收到預警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情況說明。如果協會反洗錢領導小組認為客戶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點的,應在收到情況說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七條 除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崗位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或交易主體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活動的,應立即向協會反洗錢領導小組報告,反洗錢領導小組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應在勤勉盡責的基礎上,對異常交易進行分析、審核和判斷。如果確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相關,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在交易發生的6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反洗錢領導小組反映情況,反洗錢領導小組在收到情況反映的4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如果某一交易客觀上具有異常交易特征,但反洗錢領導小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點,或者沒有理由懷疑該交易或客戶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則不能將這些交易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內容。異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客戶,當月資金收付金額接近但未達到或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等值外匯5000美元的。
2.客戶姓名或名稱與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監管部門、聯合國安理會所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單相同或類似的。
3.客戶經常性發生單筆在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外匯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整數交易。
4.客戶的交易頻率、交易金額或交易時間,與其所經營的業務明顯不符的。
5.在約1個月的時間內,客戶或他人通過相同IP地址為多名客戶辦理網上支付業務累計金額較大的。
6.在約1個月的時間內,有單筆或多筆累計金額較大的資金注入客戶在支付組織開立的賬戶,但該賬戶并不發生任何支付行為,或者發生交易金額相對注入資金金額明顯較小的支付行為的。
7.在約1個月的時間內,有單筆或多筆累計金額較大的資金注入客戶在支付組織開立的賬戶,又單筆或分多筆將與所注入資金金額大致相當的資金轉出的。
8.兩個或少數幾個支付組織的客戶,相互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交易金額較大的。
9.本報告所稱的“金額較大”,對于個人客戶的交易,指交易金額接近或超過人民幣10萬元或外匯等值1萬美元;對于機構客戶的交易,指交易金額接近或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外匯等值2萬美元。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各崗位應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經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后重新報出。
第五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各相關崗位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管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視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在辦理支付業務時,應當盡可能全面地登記客戶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關聯銀行賬號、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業務系統的金融機構提供交易對方金融機構名稱,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金融賬號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1.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條 如果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工作結束。
第三十四條 同一介質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第三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應采取備份管理、異地保存和信息系統控制等,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露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七條 應采取紙質和電子文檔等方式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協會反洗錢工作進行審計。審計工作可以由協會內部組織相關部門與人員自行進行審計,也可以聘請外部組織進行委托審計。協會應每季進行一次反洗錢審計工作,也可以根據情況隨時進行審計調查。
第三十九條 審計應重點對協會反洗錢的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制度的執行情況,協會反洗錢組織管理架構建設,內部合規部門、反洗錢辦公室、反洗錢各崗位履行反洗錢職責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對協會存在的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落實責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監督其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實施跟蹤反饋,全程監督制約。
第七章 反洗錢培訓措施
第四十一條 積極開展反洗錢宣傳與培訓工作,為反洗錢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以多樣化的形式和手段,讓協會員工了解反洗錢的特點、國家反洗錢政策和打擊反洗錢活動的成果。
第四十二條 每年應對管理層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進行三次培訓。培訓應重點結合協會存在的反洗錢工作特點與案例,充分考慮各部門及各崗位反洗錢職責,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與輔導。確保反洗錢專職或兼職人員都能夠接受反洗錢知識培訓。
第四十三條 每年應指派相關反洗錢崗位的員工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大專院?;蛳嚓P部門組織的反洗錢培訓,深入理解掌握反洗錢知識,著力提高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提高反洗錢工作質量。
第四十四條 組織人員編寫反洗錢宣傳材料,匯集有關反洗錢案例,發送至每個員工,及時掌握反洗錢基礎知識,隨時了解反洗錢動態及反洗錢形勢,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及職業敏感度,促進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八章 協助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內部程序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時,各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六條 指定反洗錢辦公室為人民銀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主管部門的聯系部門。
第四十七條 為了更好地協助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協會應指派一名相關人員作為聯絡人,全程配合人民銀行做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期間的溝通、協調、聯絡等相關事宜。
第四十八條 當協會收到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通知后,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由協會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召開會議,按人民銀行要求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調查人員調閱相關賬簿、憑證等信息資料時,聯絡人應首先與相關部門領導溝通,并提供調閱清單,再由相關人員辦理調閱手續后予以提供。調查人員約談有關人員時,亦應與相關部門領導溝通后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對于調查人員涉及封存文件、資料時,應當現場查點清楚,由相關人員或部門主管在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留按規定保管。
第五十一條 調查結束后,應由反洗錢辦公室向協會主管領導匯報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情況。
第九章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條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和為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無關的單位和個人透漏。
第五十三條 對可疑交易現象要嚴格保密,除向交易主體進行查詢或調查外及報告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主管部門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有關任何信息。
第五十四條 對人民銀行等機構進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情況和相關信息,在調查期間,要嚴格保密,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十章 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
第五十五條 建立專門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
第五十六條 從交易處理系統中批量抽取交易明細記錄。
第五十七條 根據設定模型分析生成可疑交易預警報告,供專人分析后形成向人民銀行報送的可疑交易報告或將交易對象加入黑名單。
第五十八條 定義新的分析模型和靈活的參數調整能力,形成的新的行為分析模型。
第五十九條 實行黑名單和交易限額控制
1.交易處理系統包括交易控制檢查模塊,對被列入黑名單中的交易對象的交易或超過限額的交易進行控制。
2.系統支持對黑名單交易限額的修改。
3.黑名單來源于監管機構及公安等執法部門以及可疑交易監測系統預警報告的分析結果。
第六十條 通過客戶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保存客戶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身份證件信息、聯系方式、交易賬戶信息、相關聯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等。
第六十一條 通過數據庫和磁帶備份的方式保留交易明細數據,自交易發生之日起,聯機保存一年,磁帶備份保存五年。
第六十二條 健全的系統安全和權限設置,保證反洗錢信息安全
1.通過網絡訪問控制,確保只有授權的設備才能訪問反洗錢信息。
2.通過區分用戶角色與權限,控制只有必要的人員才能接觸相關信息。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經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