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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
自律委員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行業的信用建設、自律等工作,加強和規范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自律委員會的管理,根據省協會章程,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自律委員會是指經會員推薦或自薦,具有相應全國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等)的高級職稱人員或從事行業研究與管理且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組成的機構。
本機構設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主任委員由省協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經企業推薦或主任委員提名,報請省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條 個人加入自律委員會條件是:
(一)遵守省協會的章程、紀律和制度;
(二)具有相應全國注冊執業資格,并在工程監理企業、項目管理企業從業的高級職稱人員或從事行業研究與管理且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
(三)具有豐富的技術、經濟、經營和管理工作經驗,熟悉與監理或項目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具有參與自律委員會工作的責任心,并在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行業中有一定威信;
(五)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本人書面申請并經單位會員(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會員自薦;
(七)本人或所在單位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信用記錄良好。
第四條 本協會自律委員會委員總數量一般不超過30人。
第五條 本協會自律委員會委員在省協會的統一安排下,參加協會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協會自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我省工程監理行業有關自律方面的規章制度,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起草相關文件;
(二)組織實施《福建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三)組織開展工程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自律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我省工程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組織與兄弟協會、相關單位的共建和行業治理工作;
(六)受托調查核實監理行業投訴件和舉報件,并提出處理建議;
(七)開展與行業自律建設有關的調研工作;
(八)參與行業相關的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九)開展行業維權工作;
(十)完成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自律委員會委員在工作期間,根據有關規定標準,可領取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協會自律委員會委員如要退出自律委員會時,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到秘書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本協會自律委員會委員如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由省協會秘書處提議,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規定經省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