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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建設監理市場信用體系,構建監理人員從業監督機制,凈化從業人員隊伍,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受聘于工程監理企業,并在項目監理機構中監理從業人員的誠信評價,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
第三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自律委員會負責記錄工作統籌與監督,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記錄的審核、發布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負責本企業監理人員違規履職信息記錄工作的申報。
第五條 監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記錄:
1.持虛假證件從業或者未持有效證件從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
3.以虛假方式騙取注冊證書或者培訓證書;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注冊或培訓證書的;
5.泄露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6.超出規定從業范圍或監理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從業活動的;
7.弄虛作假提供從業活動成果的;
8.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事監理活動的;
9.在承建單位或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兼職的;
10.為所監理的項目指定承建單位、工程物資的;
11.吃拿卡要或擅自接受非聘用單位津貼和禮金的;
12.誠信評價考核期內所監理的項目發生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且監理人員負有責任的;
13.所在項目監理機構受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罰,且監理人員負有責任的;
14.受到所聘用企業的內部處分;
15.受到協會行業內負面通報;
16.頻繁變更工作單位,無正當理由,在項目監理機構累計從業時間少于12個月的。正當理由包括:
(1)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監理工作的;
(2)退休、離職或者執業資格證件失效的;
(3)所在項目施工工期超過監理合同工期三個月以上的;
(4)監理單位根據建設(代建)單位要求進行更換的;
(5)所在項目連續停工超過六個月;
(6)其它具有充分依據的正當理由。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根據企業申報,在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后,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發布公告,正式記錄福建省工程監理從業人員違規履職信息數據庫。
第七條 監理人員對本人的企業申報的記錄持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向監理協會實名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說明材料。監理協會根據異議材料進行復核和處理。
第八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從業人員違規履職信息數據庫作為會員企業間人才流動、人才聘用、員工評優的重要參考,在行業內部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