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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于2021年11月10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并施行,2022年3月25日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并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立項課題的科學管理,統籌規范有序地推動建設監理、工程管理與全過程工程咨詢、監理行業治理等研究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立項課題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為行業發展提供權威的行業學術支撐和方向引領服務,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為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服務。
第三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課題類型分為定向課題和非定向課題。定向課題由協會發起,邀請專家和會員企業參與完成課題研究;非定向課題由會員企業發起,獨立或者聯合其他會員企業共同完成課題研究。與兄弟協會共同研究的課題屬于定向課題。
第四條 課題的立項申報與結題評審,應遵循下述原則: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一致;
2.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與本地區、本領域實際相結合;
3.堅持科學性和前瞻性,有利于引領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立項與管理
第五條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咨詢委員會負責領導課題研究工作。
第六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秘書處負責課題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制定并發布課題申報通知和選題指南;受理課題申報;組織開展課題的評審和立項;組織課題的日常管理和結題鑒定工作;向完成課題研究并通過結題鑒定的課題組頒發結題證書;組織課題成果宣傳推廣等。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課題組負責人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建設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或在相關領域出版或發表過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專著或論文;
2.能夠籌措課題研究資源并獲得必要的研究條件;
3.能切實承擔組織開展課題研究的職責。
第八條 課題申報要求和程序:
1.根據課題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協會按程序組織評審;
3.擬立項課題名單需在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網站進行公示,課題公示期滿無異議后,課題承擔單位或個人與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簽訂有關協議,負責人按照《立項通知書》要求及有關協議組織開展課題研究。
第四章 結題鑒定
第九條 課題研究工作完成后,應組織結題鑒定。結題鑒定一般采取會議或通訊方式,由協會負責組織。
第十條 課題結題程序:
1.課題負責人準備結題相關材料;
2.課題負責人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結題材料;
3.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組織召開結題鑒定會,課題負責人向鑒定專家進行陳述、答辯,最后由專家組共同評價并簽署鑒定意見;
4.相關課題結題材料(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由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秘書處統一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課題最終成果具備以下相關條件的,可申請免于鑒定:
1.課題提出的決策咨詢報告、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黨政部門采納;
2.課題成果獲省部級獎項二等獎以上,名稱與課題名稱對應,課題負責人須為獲獎項目第一人。
第十二條 結題批復。通過結題鑒定的課題,由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頒發結題批復和結題證書。
第十三條 定向課題經費按協會財務有關規定開支;非定向課題經費由企業自籌。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于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