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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我省福建省裝配式建筑監理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工作,推動我省裝配式建筑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59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負責福建省裝配式建筑監理培訓合格人員信息的發布與管理,各設區市監理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負責組織裝配式建筑監理從業人員培訓及合格人員信息報送。
第三條 各設區市監理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在開展裝配式建筑監理從業人員培訓時,應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加培訓的人員及申報單位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培訓組織單位可對申報資料進行抽查。
第五條 培訓條件與要求:
1.培訓條件:持有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注冊專業含有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員,應為申報單位在職職工,并經申報單位同意。
2.培訓要求:
(1)報名要求:個人自愿,單位報名參加培訓。
(2)學時要求:培訓學時為24學時。
(3)培訓內容及教材:裝配式建筑概論、裝配式建筑施工安裝技術、裝配式建筑監理實務、福建省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監理導則《試行》宣貫;裝配式建筑項目工地觀摩、構配件生產基地觀摩等,觀摩可以采用實地或遠程方式觀摩。
(4)培訓形式:面授或網絡教育。
(5)鼓勵各設區市監理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與具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高校聯合辦班,提升辦班質量。
第六條 信息報送流程
1.組織辦班的各設區市監理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在辦班結束后,將培訓合格人員名單、福建省裝配式建筑監理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表(詳見附件)報送至本協會。
2.本協會復核后,進行正式發布。
第七條 本辦法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