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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協會組織下制訂并發布,供會員單位或社會采用的標準。
第三條 團體標準在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國家和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協會團體標準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要求,并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持一致;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優先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領域制定團體標準。
第五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主要包括以下階段: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
第六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遵循三稿(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送審稿、標準報批稿)兩審制度。
第七條 通過協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團體標準相關工作信息。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決策機構為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為制定團體標準化的戰略規劃、團體標準工作相關政策和制度文件;監督檢查團體標準制定進程;審核團體標準的立項和上報審批等統領性工作。
第九條 標準編制機構為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標準化工作小組(以下筒稱“工作小組”),根據每個標準項目確定相關專業人員和專家,負責標準編制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團體標準的日常管理和運行工作。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程序
第一節 提案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項目,可由協會會員單位提出,也可由協會經調研分析提出。提案者需填寫《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和申請籌建相應標準起草組的函并報送至標準化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標準化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立項預審。通過預審的,補齊材料進行立項程序;否則通知有關單位不予立項。
第二節 立項
第十三條 擬立項的項目,需準備立項申請材料,并報送至標準化工作小組。立項申請材料包括:
(一)《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
(二)標準草案(如已有可報送);
(三)相應標準起草組的專家情況等其他可證明有能力完成項目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由標準化工作小組對立項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方式為會審或函審。獲得參與投票委員半數以上贊成的提案方視為通過。標準化工作小組將審查結果提交至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咨詢委員會核準,作出核準標準立項、需協調后立項或不予立項的批復。
第十五條 予以立項的提案需向社會公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信息。
第三節 起草
第十六條 立案項目的申請單位負責組建團體標準起草組(以下簡稱“標準起草組”),負責推進團體標準制修訂及宣貫等工作。
第十七條 立項項目需填寫《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起草組組成表》,個人和代表單位參與標準起草組的成員需填寫《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起草組單位參與表》,一并報送至標準化工作小組。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愿參加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必要的標準化和法律法規知識(經過標準培訓);
(四)具有較強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組應制定工作計劃,并報送至標準化工作小組。工作計劃的內容包括:標準名稱和范圍、標準主要內容、工作安排和計劃進度、起草組內部分工、調研計劃及檢驗初步安排等。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的編寫應參照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組依照工作計劃開展標準起草工作,形成標準征求意見材料,包括“標準征求意見稿”及“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并報送標準化創工作小組。
第四節 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向相關單位及專家等發送標準征求意見材料,包括標準草案、編制說明及征求意見反饋表等文件。征求意見的主要形式為會議征求、信函征求和網上征求。信函征求或網上征求的期限一般為三十個工作日。被征求意見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若有重大意見,回復應說明理由或依據。
第二十三條 標準起草組負責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及協調,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并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標準起草組針對所征求得到的意見應逐條提出處理意見,對未采納或部分采納的意見須說明理由或依據。進一步修改后,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報送標準化工作小組。
第二十四條 征求意見結束后,依據反饋意見情況,標準起草組可采取下列處理方式:
(一)標準起草組在綜合分析反饋意見后,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標準送審材料,并報送至標準化工作小組,提請審查。
(二)如果反饋意見分歧較大,征求意見稿需進行重大修改,標準起草組應向標準化工作小組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將標準征求意見稿返回重新起草;
(三)項目遭到持續性反對或存在不宜進入審查階段的因素,標準起草組可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經標準化工作小組研究同意后終止項目。
第五節 技術審查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負責對團體標準進行形式審查,標準化工作小組或相應的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可以采用會審或者函審形式,應重點審查團體標準與法律法規及國家強制標準的相符性、與行業標準的協調性以及標準的適用性及有效性。審查時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標準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第二十六條 審查意見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需獲得參會者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視為通過。起草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不參與表決。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會審概況、主要審查意見,并附參會單位和人員名單、參會專家簽名。函審的項目應形成函審結論,并保存每個函審專家的審查意見表。
第二十七條 標準化工作小組根據審查意見,可給出下列審查結論:
(一)重新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沒有通過審查,返回至征求意見階段;
(二)重新審查。征求意見稿沒有通過審查,由標準起草組修改后,重新提請審查;
(三)建議終止項目。征求意見稿沒有通過審查,且發現存在不宜進入報批階段的因素,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報標準化工作小組審核后,項目終止;
(四)進入報批。標準送審稿通過審查,由標準起草組進一步完善后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六節 批準、編號與發布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組對通過審查結論的標準完成標準報批稿,及相關報批材料,報送至標準化工作小組,由其提交至咨詢委員會批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立項申請書;
(二)團體標準報批稿;
(三)團體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
(四)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標準化工作小組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附會議參會人員名單或函審單)。
第二十九條 咨詢委員會批準后,標準化工作小組對標準進行編號后正式發布,同時在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公開團體標準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代號(FJAEC)、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其編號方法如下:
第三十一條 涉及專利的處置,按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GB/T 20003.1-2014)》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 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由秘書處進行存檔管理。
第七節 復審
第三十三條 標準化工作小組應當根據行業需求、技術發展情況,適時開展團體標準復審工作,對已發布團體標準的適用性進行評估,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標準有修改或補充建議,可隨時向標準化工作小組提出。由標準化工作小組委派制定該標準的標準起草組形成起草組意見。如確需修訂,經標準化工作小組審核后,即可啟動復審程序。
第三十五條 復審采用會審或者函審方式進行,確認相關團體標準是否繼續有效、予以修訂或廢止。復審一般由參加過前期審查工作的單位或者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確認繼續有效,其團體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代號;
(二)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相關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修訂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為修訂后批準的年代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
第八節 快速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于已有成熟標準草案的項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征求意見階段或審查階段。
第四章 優良性評價
第三十八條 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咨詢委員會委托標準化工作小組定期對各標準起草組及標準成果的優良性進行評價。確保各標準起草組遵守良好行為規范開展標準化活動,保證其標準化活動過程的透明度、開放性、公平和協商一致、相關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團體標準由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負責出版發行。版權、使用權和銷售權均歸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所有。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