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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與社會各界的溝通聯系,踐行“服務、進取、自律、和諧”的宗旨,根據《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民發〔2016〕80號)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言人制度是指協會任命或指定有關人員,就協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接受采訪、新聞通稿、視頻直播等形式,主動宣傳協會的重點和重大舉措,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的規范性安排。
第三條 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原則及工作機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堅持新聞發布工作服從協會的工作大局;
(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四)堅持實事求是,發布的內容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第四條 新聞發言人由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任命。
第五條 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策劃。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制定協會新聞發布
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協會新聞發布活動,審定重要新聞通稿,分析新聞發布事后成效。
(二)解讀政策。全面、準確、主動、及時地對涉及協會業務相關政策措施進行解讀和說明。
(三)新聞發布。對涉及協會的突發事件、重大事項及時披露事態進展情況,爭取引導社會輿論。
(四)信息公開。推動協會管理信息公開透明,自覺接受會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條 新聞發布形式包括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發布新聞通稿、視頻直播等。發布渠道包括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抖音等新媒體傳播渠道。
第七條 協會各部門應當全力配合新聞發言人的工作,準確無誤地向新聞發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八條 提供新聞發布材料的部門應當審查發布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權威。甄別信息是否屬于保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允許不得對外泄露。
第九條 對于未經授權以協會名義擅自發布新聞信息,違反保密義務,導致嚴重后果的,協會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經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