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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改革政策梳理
2015年5月12日,國務院召開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2017年0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針對“建筑業仍然大而不強,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工程建設組織方式落后、建筑設計水平有待提高、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較多、企業核心競爭力不強、工人技能素質偏低等問題較為突出?!碧岢觯簝灮ㄖ袌霏h境。
2019年3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行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建辦市〔2019〕20號),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在全國范圍對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2019年8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推動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進一步放出活力;加強公正監管,切實管出公平;大力優化政府服務,努力服出便利;強化責任擔當,確?!胺殴芊备母锊粩嗳〉眯鲁尚?。
2019年8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19〕487號),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在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四川、陜西省和北京、上海、重慶市開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
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號),進一步放寬建筑市場準入限制,優化審批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同時,堅持放管結合,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切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2020年12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進一步放寬建筑市場準入限制,優化審批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進的原則,選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廣東省、海南省等6個地區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工作。
2020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 (建辦市〔2020〕59號),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入推進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做好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制審批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繼續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涉及上述資質的重新核定事項不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實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地區,上述企業資質審批方式由相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2021年3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范圍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93號),推進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工作,決定新增河北、內蒙古、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貴州、陜西等9?。▍^、市)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2021年5月19日,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是: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嚴厲打擊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予以通報或撤銷其資質;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資質改革是大勢所趨,但隨之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主管部門也在創新方式,深化監管。
在當下實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的背景下,資質審批與注冊人員管理沒有聯動,存在很多建設工程企業通過租用注冊人員掛證等方式,先滿足要求取得企業資質,取得后在短期內將注冊人員移走,客觀上成為注冊人員長期嚴重不足的狀態。這給資質批后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新課題。筆者檢索了2020年以來,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資質核查的通報,情況并不樂觀:
四川通報“資質核查”情況,第一批有563家企業資質不達標,存在建造師嚴重不達標等問題,第二批722家企業不符合資質條件,最近又有281家注冊建造師人員不達標企業限期整改。
山西太原通報“資質核查”情況,第一批核查252家建筑企業,147家不合格。第二批21家建筑企業不合格。
安徽合肥通報“資質核查”情況,第1批37家,第2批5家,第3批24家,第4批21家建筑企業不滿足相關資質要求。
江蘇常州通報“資質核查”情況,204家工程企業涉及228項市級行政許可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查不合格,主要存在建造師不足等問題。
浙江金華、江西贛州兩地通報“資質核查”情況,共有344家建筑企業453項資質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其中“建造師”不達標的建筑企業有338家,占比約98%。
河北省住建廳發布公示,77家企業109項資質在資質核查整改期后依舊不達標,公示期滿后依法撤回或注銷企業資質。
江蘇蘇州通報“資質核查”情況,79家企業的116項資質不達標,要求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將撤回相應資質。
以上通報主要集中在建筑企業,但監理企業同樣也是如此,有的省份監理企業資質不滿足相關資質條件的數量超過了該省份監理企業總數的50%,應該引起有關資質審批部門的高度重視。
資質監管已經趨于嚴格,但因有整改期,仍存在不確實性。
資質條件不達標企業,在沒有被核查之前,仍然在參與市場項目的投標活動,也可能成為中標人。當其成為中標人并進入項目實施階段,將給招標人及項目帶來潛在風險:
(一)項目在實施期間存在企業資質被審批部門撤回帶來的管理風險
項目在實施期間存在企業資質被審批部門撤回,如果中標人繼續往下做,存在無資質經營;如果不往下做,勢必需要更換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來接手,將造成工期延誤、經濟損等風險。(二)項目在實施期間如果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帶來的追責風險
《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法》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從第十三條可以理解為,資質條件是指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但要注意到第二十條,是要求“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比绻袠巳藢㈨椖堪l包給了資質條件已經不滿足資質標準的投標人,未履行擇優選擇的義務,本身存在失職。假如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在對當事人和招標人追責時應該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