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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建建〔2018〕37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園林局、公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省廳對《關于進一步簡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辦理的通知》(閩建建〔2018〕36號)的附件作了局部修訂(詳見附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刪去施工許可申請表中施工許可應具備的條件第7點“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二、將施工許可申請表中施工許可應具備的條件第8點“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對應的要件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三、刪去“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及安全文明標準化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承諾書(樣本)”和“無拖欠工程款承諾書(樣本)”,增加“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可通過“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填報工程項目相關信息和提交申請要件,建設單位對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實性負責,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廳原閩建〔2012〕14號、閩建建〔2018〕36號等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
3.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審核表
5.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
6.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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